深圳市昌信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18-12-29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凡我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当签署本规定并接受本廉洁从业规定约束。

《深圳市昌信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当签署本规定并接受本廉洁从业规定约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昌信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将企业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支付、报销。

(三)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私分或者私设“小金库”。

(四)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五)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其他侵吞、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或企业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1.利用企业的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2.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回扣。即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采购、工程外包、业务外包、等企业人员赠送的礼金、礼品、礼物、有价证券(卡)、支付凭证和回扣等。

3.利用工作之便发生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行为,特别是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工程外包、业务外包方面为个人谋取私利。

4.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服务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5.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二)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

1. 员工及特定关系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合资开办与公司业务有直接关联的公司和经营分支机构。即与公司业务有直接关联的采购、工程外包、业务外包的公司和经营分支机构。

2.承揽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全方位的工程管理顾问服务。

3.承办与业务宣传或内部管理活动相关的事项。

4.受托参加员工职权管辖范围组织的采购招投标活动。

(三)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可能影响其正确履行职务的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四)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五)其他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采用欺骗、欺诈等手段,损害或谋取公司利益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做假账。严禁发生虚假财务报告的故意行为。

(三)与合作方勾结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代理费用。

(四)与合作方勾结欺骗用户,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

(五)将本属自有业务转让或直接给合作方,谋取不当利益,对公司造成损失。

(六)其它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员工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除应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之规定。

第十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授意、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销售、工程招投标活动。

(四)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变更工程造价设计、咨询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五)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和福利待遇,滥发补贴。

(六)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员工录用、转正和提拔任用等事项。或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要求下级录用、转正、提拔特定关系人。

(七)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员工录用、转正中谋取私利。

(二)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兼任其他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其他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二)其他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在职务消费中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超标准接待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三)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四)其他违反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漠视员工正当要求,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按照公司岗位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基层业务单元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教育、管理责任;综合部门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任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领导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还将纳入其廉政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深圳市昌信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因违规行为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责令辞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廉洁自律公约》由公司廉洁从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